一、宗 旨:獎勵青年優良德行與傑出成就,表揚青年對國家社會之重大貢獻。
二、候選人條件:
國 籍:中華民國國民,須居住國內者。
年 齡:13歲以上,45歲以下(出生日期在民國63年元月1日以後,民國94年12月31日以前,以身分證為準)。
性 別:不拘。
三、申請類別: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足資青年範式者,得依據規定頒授青年獎章。
(一)忠義事蹟:不避艱險著有功蹟,或其他英勇事蹟足資表揚者;或檢舉弊害,伸張正義者足資褒揚者。
(二)孝親事蹟:孝親睦鄰,敬老尊賢,友愛兄弟,眾所讚譽者。
(三)仁愛事蹟:冒險犯難,捨己救人,協助地方災害救助,有益於社會風氣者。
(四)國際事蹟:結合活動促進國際青年合作交流足資褒揚者。
(五)負責事蹟:盡忠職守,不避艱險,犧牲小我,達成工作任務;或其他負責事蹟足資褒揚者。
(六)勤學事蹟:好學向上,努力奮發,學習精進或榮獲各項獎項事蹟足資褒揚者。
(七)強身事蹟:從事國民體育運動,著有成績者;或發揚體育道德,創造運動員典型者;或其他強身事蹟足資褒揚者。
(八)公益事蹟:推行社會服務,熱心公益事業,有助於社會進步者;或其他公益服務事蹟足資褒揚者。
(九)博學事蹟:努力學術研究,有重要著述或創新發明者,或其他學術事蹟足資褒揚者。
(十)有恆事蹟:經長期努力,鍥而不捨;終於完成有價值之工作者;其他有恆事蹟足資褒揚者。
四、推薦辦法:
(一)各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均得依據本辦法向本團各縣市團委會或總團部推薦候選人。
(二)推薦時請填用規定之推薦表,除填寫申請類別、優良具體事蹟及推薦單位(人)綜合意見外並請檢具有關證明資料文件(影本)。
(三)請附候選人自傳一篇(以A4紙張橫打列印,以一千字為限),內容包括學、經歷、優良德行、傑出成就之奮鬥經過及對社會國家之貢獻。
(四)請附候選人優良事蹟之有關照片兩張。
(五)各候選人僅能「擇一類別」參與選拔且三年內獲選十大傑出青年或十大傑出女青年者,不得提出申請以示公平。
五、推薦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星期四)起至108年01月15日(星期二)止,以郵戳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