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 旨:奖励青年优良德行与杰出成就,表扬青年对国家社会之重大贡献。
二、候选人条件:
国 籍:中华民国国民,须居住国内者。
年 龄:13岁以上,45岁以下(出生日期在民国63年元月1日以后,民国94年12月31日以前,以身分证为准)。
性 别:不拘。
三、申请类别:凡具有下列优良事蹟之一,足资青年范式者,得依据规定颁授青年奖章。
(一)忠义事蹟:不避艰险着有功蹟,或其他英勇事蹟足资表扬者;或检举弊害,伸张正义者足资褒扬者。
(二)孝亲事蹟:孝亲睦邻,敬老尊贤,友爱兄弟,众所赞誉者。
(三)仁爱事蹟:冒险犯难,捨己救人,协助地方灾害救助,有益于社会风气者。
(四)国际事蹟:结合活动促进国际青年合作交流足资褒扬者。
(五)负责事蹟:尽忠职守,不避艰险,牺牲小我,达成工作任务;或其他负责事蹟足资褒扬者。
(六)勤学事蹟:好学向上,努力奋发,学习精进或荣获各项奖项事蹟足资褒扬者。
(七)强身事蹟:从事国民体育运动,着有成绩者;或发扬体育道德,创造运动员典型者;或其他强身事蹟足资褒扬者。
(八)公益事蹟:推行社会服务,热心公益事业,有助于社会进步者;或其他公益服务事蹟足资褒扬者。
(九)博学事蹟:努力学术研究,有重要着述或创新发明者,或其他学术事蹟足资褒扬者。
(十)有恆事蹟:经长期努力,锲而不捨;终于完成有价值之工作者;其他有恆事蹟足资褒扬者。
四、推荐办法:
(一)各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均得依据本办法向本团各县市团委会或总团部推荐候选人。
(二)推荐时请填用规定之推荐表,除填写申请类别、优良具体事蹟及推荐单位(人)综合意见外并请检具有关证明资料文件(影本)。
(三)请附候选人自传一篇(以A4纸张横打列印,以一千字为限),内容包括学、经歷、优良德行、杰出成就之奋斗经过及对社会国家之贡献。
(四)请附候选人优良事蹟之有关照片两张。
(五)各候选人仅能「择一类别」参与选拔且三年内获选十大杰出青年或十大杰出女青年者,不得提出申请以示公平。
五、推荐时间:中华民国107年11月15日(星期四)起至108年01月15日(星期二)止,以邮戳为凭。